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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诊断注意事项
来源: | 作者:王宁 | 发布时间: 2024-11-21 | 185 次浏览 | 分享到:

                                          超声诊断的注意事项

     对人体安全探测的超声剂量随检查时间而变,也与超声频率和强度有关。同时也随不同检查对象和部位而变。

1.考虑到超声的安全剂量问题,进行超声探测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明确诊断目的的情况下,应积极使用超声诊断技术。(2)在超声诊断过程中,必须坚持最小剂量原则。即在保证获得必要诊断信息的前提下应采用最小超声强度和最短辐照时间。

(3)拒绝一切与诊断无关的胎儿超声显像。

(4)对早孕胚胎不做或少做超声探测,对3个月以上的胎儿定点超声探测时,应控制在3-5 分钟之内完成。

2.在进行成人超声探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颅脑检查时,每一固定切面持续检查时间控制在2分钟以内。

(2)眼球检查时,每一固定切面持续检查时间不应超过半分钟。

(3)卵巢、睾丸检查时,每一固定切面持续检查时间不应超过1分钟。

3.在进行产科超声探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不足3个月的早孕孕妇,尽量不用超声进行常规检查。

(2)对于有习惯性流产或已有先兆流产症状者,3个月内不建议做超声探测。必须要进行超声探测时,应控制每一固定切面检查持续时间在1分钟以内。

(3)对3个月以上胎儿,在脑、心、眼、脊髓等脏器检査时,每一固定切面持续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其他脏器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检查时应不断移动探头。

4.在进行新生儿颅脑及心脏超声探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做颅脑检查时,每一固定切面持续检查时间不应超过1分钟;

(2)做心脏检查时,每一固定切面持续检查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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